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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_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2198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沧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3日被沧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0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曲某某在未经“太太乐”、“家乐”的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河北青县一民房内,非法制作含有“太太乐”、“家乐”商标的外包装纸箱和一部分无标识纸箱(用于包装掩盖带有假注册商标的纸箱),并销售给孟某某、李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17万余元,其中含无标识纸箱的数量和金额约占全部纸箱数量和金额的三分之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书证、证人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曲锡茂

(院印)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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