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84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6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路**号**。曾于1983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7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2年因殴打他人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1996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1998年10月1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8日7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路**号摊位处,趁被害人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手推车上的30斤牛肉(价值人民币1110元)盗走。
2019年8月2日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路**号摊位处,趁被害人高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摊位旁边的28斤羊肺(价值人民币308元)盗走。
2019年8月20日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沈阳市铁西区**路**路**号摊位处,趁被害人于某某不备,将其放在摊位旁边的8.5斤牛肉(价值人民币315元)盗走。
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曲某某身份证明材料、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高某某、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栗萍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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