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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市,现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街**号**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到其前妻江某甲的父亲江某乙家中看时到炕上有一部被害人江某甲的苹果手机,趁江某乙不注意将手机窃取。经瓦房店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江某甲被盗手机价值21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江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瓦房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毛妮
检察官助理:  崔雪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联系电话13898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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