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盗窃案)_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新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6821959********,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街**委,(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2020年4月5日因涉嫌盗窃被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七台河市公安局新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2月11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1号楼3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砸了四十多斤铁后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2.2020年0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4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及暖气片,砸了六十多斤铁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3.2020年02月20日,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6号楼2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和窗户护栏铁筋,砸了一百多斤铁,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4.2020年02月28日,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7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砸了六十多斤铁,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5.2020年03月02日,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5号楼3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砸了二百余斤铁,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6.2020年03月08日0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3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砸了一百余斤铁,用独轮车推回家中。

7.2020年03月08日13时左右,被告人曲某某推着独轮车拿着大锤等工具到七台河市新兴区东风矿家属楼3号楼1单元楼道内,用大锤砸掉楼道内的楼梯铁扶手,砸了三十余斤铁,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曲某某共实施盗窃7次,盗窃所得赃物经鉴定价值人民币800元,目前已全部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曲某某于2020年3月8日经侦查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户籍信息、返还清单等;

2.被害人张某某和的陈述;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宁玉英

                                       检察官助理:王永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