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5261973********,汉族,山东聊城人,初中文化,职业**,户籍地为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乡**村,现住址**。2003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20年10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高密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曲某某进入高密市夏庄镇毛家屋子孙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000元。
2.2019年6月24日7时许,被告人曲某某进入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任家庄村张某某家中实施盗窃,未盗得财物。
3.201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进入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东牟东村乔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
4.2019年6月24日8时许,被告人进入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东牟东村付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首饰一宗。
5.2019年10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曲某某进入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芝兰三村杨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5000余元。
6.2020年10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曲某某进入高密市经济开发区许家庄李某某家,盗窃现金人民币100元。
经鉴定,送检的孙某某家中被盗案中铁钩(FSTIWF-20150709-DNA345-1)、付某某家中被盗案中窗框拭子1(FSTIWF-20190626-DNA465-4)中检出人体STR分型,与曲某某在D8S1179等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1.61乘以10的14次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卫东
检察官助理:刘秋瑶
2021年1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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