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盗窃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曲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93********,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尼呷镇城关**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3月20日),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被告人曲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晚10时许,被告人曲某某从自家出门前往石渠县菊母村定居点纳某某家做客,因纳某某家没人,于是被告人曲某某原路回到洛须路上,准备从洛须路返回家中; 被告人曲某某经过泽某某家附近时发现泽某某家没有开灯,此时被告人曲某某心想泽某某家平时有钱,就偷偷从侧门进入泽某某家院内,确认泽某某家无人后就在泽某某家院子里随地捡起铁棒撬开泽某某家的房门,被告人曲某某进入房内开始实施盗窃, 被告人在泽某某家盗窃了现金一万元、一对金耳环、一对象牙手镯、三枚金戒指、一根棕色水晶珠与黄金串联的手链、一条黄色金属项链、四枚银戒指、四颗绿松石、两块银饰片、一块银属头饰; 盗窃完后把钱和东西装在衣服包包里就跑出回家了。第二天被告人曲某某把偷来的一对象牙手镯、1个金戒指抵押给了西某某,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曲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的赃物(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谅解书、协议书;

3. 证人证言:证人西某某、段某某的证言;

4.受害人的陈述:受害人某某、泽某某、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意见书;

7.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玲

助理检察员:陈阿龙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