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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阎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2014年7月22日,因犯强迫交易罪被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阎良区,住阎良区**小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月26日起,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在阎良区15区1510栋西单元1楼西户出租房内开设赌场,组织多人使用麻将牌以“推倒胡”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同时向参赌人员提供资金并收取费用。胡某某主要为赌场提供资金,曲某某负责赌场日常经营,被告人李某某、丁某某(另案处理)受雇于曲某某在赌场提供现场服务、记录赌账、招揽赌客。截止2018年3月18日,该赌场赌资累计约170余万元,抽头渔利约10万余元,提供赌资收取费用约12万余元,赌场关停分红结算后,曲某某向胡某某出具借条。2019年2月,胡某某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曲某某诉至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中,曲某某向法院主动供述了其与胡某某开设赌场的事实,李某某在出庭作证时也供述了其参与开设赌场的事实。2020年1月8日,胡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欠条、账本、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强某某、李某某、丁某某、杨某某、马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及同案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曲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曲某某、李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晓婵

检察官助理:白  斌

(院印)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胡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阎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补充材料拾贰页,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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