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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洮检第一检察部刑诉〔2019〕134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03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街道**。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违法犯罪经历:2010年5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因双方和解撤案;2010年6月27日,因无故辱骂、随意殴打他人,被白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7年10月16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未执行)。

被告人党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03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村。2011年11月11日,因故意毁坏财物,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119730828342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西郊街道保胜村。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3月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乙,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1********301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街道**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3月20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经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党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曲某乙涉嫌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2019年1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为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曲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甲、党某某到原白城市国土局举报白城市**街道**村外来人员王某乙违规建房,迫使王某乙给被告人曲某甲人民币40,000.00元和一台本田轿车平息此事。经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本田轿车价格为人民币41,930.00元。

2017年4月,被告人王某甲、党某某伙同徐某某(已判刑)、陈某某(已判刑)等人,以到白城市林业公安局举报白城市**街道**村王某丙承包树地未按合同规定种树相威胁,迫使王某丙给被告人王某甲、党某某等人50,000.00元人民币,被告人不再对此事举报。

2017年10月5日,被告人曲某甲无故将保胜市场办公室的电风扇、电暖风、电脑显示器、水杯等物品毁坏;2018年3月21日上午,被告人曲某甲在白城市**街道**村村委会走廊,无故大声辱骂村书记王某丁;2018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被告人曲某甲在白城市火车站无故辱骂工作人员,毁坏白城市火车站候车室内财物;2013年6月间,被告人曲某甲多次组织多人到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大队上访闹事,严重干扰办公。此外,被告人曲某甲自2000年至2010年间,多次随意殴打、辱骂他人,强行扣押他人财物并收取不合理罚款。

2016年白城市**街道**村选举时,被告人党某某、王某甲伙同温某某(已判刑)等人大闹选举会场,致使选举无法进行,被迫终止;2010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王某甲、党某某等人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干扰办公;2011年6月22日,被告人党某某伙同他人因违章建筑拆除问题,在经开区管委会办公楼门前围堵经开区领导,被告人党某某将公务用车的风挡玻璃砸坏。

2016年9月,被告人曲某乙将在白城市**街道**村用人民币30,850.00元承包的废弃地,以人民币500,850.00元承包给郭某某用于开办养殖场,获利人民币470,000.00元;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曲某乙将在白城市**街道*村用人民币10,000.00元办理的宅基地用地,以人民币335,000.00元承包给蔡某某,获利人民币325,000.00元;2013年,被告人曲某乙将白城市**街道**村的废弃地以人民币140,000.00元承包给李某某,获利人民币140,000.00元。此外,被告人曲某乙自2002年至2007年间,多次将在白城市**街道**村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宅基地卖给他人,从中获利。

2017年2月8日,被告人曲某乙以人民币10,000.00元承包白城市**街道**村废弃地并在该废弃地上违章建房,曲某乙得知违章建筑要被拆除后,于2018年11月16日,将该废弃地及该废弃地上的违章建房以人民币150,000.00元的价格承包给林某某,后该违章建房于2019年春节后被拆除,致使林某某承包的土地无法使用,损失人民币150,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赵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乙、林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甲、王某甲等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白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王某甲、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获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无故辱骂他人、毁坏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党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军

2019年12月30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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