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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合同诈骗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一部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路**号**单元**户,系山东**服务有限公司**。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2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虚构注册公司需“通道费”、驾驶鲁******轿车出车祸需垫付费用、合伙成立**产品公司支付出资费等借口,骗取王某某共计58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19年6月28日,曲某某归还王某某7000元。

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虚构购买**大学项目股份等借口,骗取申某某共计47万元。2017年6月至8月期间,曲某某归还申某某共计9万元。

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虚构合伙成立公司运营大数据项目的借口,骗取岑某某共计19.9万元。

被告人曲某某预谋以租赁车辆后变卖的形式获得钱款。2015年1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以山东**服务有限公司租车自用为名,与**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签订、履行租车合同,骗得对方鲁******丰田***(价税合计231800元)、鲁******丰田***(价税合计162800元)、鲁******丰田***(价税合计160800元)、鲁******丰田***(价税合计160800元)、鲁******丰田****(价税合计259160元)、鲁******丰田***(价税合计162800元)等全新轿车6辆,后以低价团购车辆为名,将上述6辆轿车分别以230000元、125000元、125000元、125000元、210000元、12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宫某某、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所得钱款被其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挥霍。后**租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分公司追回鲁******丰田***、鲁******丰田***、鲁******丰田***等轿车3辆。

被告人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银行明细、汽车租赁合同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张某丙、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申某某、岑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支付宝、微信交易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犯数罪,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萍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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