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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怀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5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农,出生地黑龙江省兰西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兰西县**乡**村**屯,现租住北京市丰台区**村**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王越洋、被害人王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5月间,在本市怀柔区,被告人曲某某虚构能够给过期的北京小客车指标办理延期的事实,用“曲某甲”的身份,以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王某甲损失人民币24000元,并取得谅解。涉案身份证一张已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王某甲辨认曲某某的辨认笔录;5.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小广告照片截图、曲某甲身份证照片复印件、微信账单详情截图、收据复印件、中国移动通信客户语音通信详单、《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人员电子档案查询结果、补办身份证证明、谅解书;6.物证:身份证一张;7.其它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前科查询材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文

检察官助理:郑莹莹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5册、光盘8张、补充材料4页随案移送;

3.涉案身份证1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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