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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红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1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号)2020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龙凤分局执行。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以购买、使用虚假的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农机牌照、行驶证的方式,多次利用国家对运输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车辆高速公路免费通行政策,骗取通行费。

1.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黑E****9解放牌重型平板牵引车从安微省三山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英歌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653元。

2.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黑E****9解放牌重型平板牵引车从江苏省江苏上党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446元。

3、2020年9月18日,被告人曲某某驾驶黑E****9解放牌重型平板牵引车从安微省三山收费驶入高速公路,到黑龙江省黑龙江龙凤站驶出,骗取通行费人民币4,747元。

综上,被告人曲某某骗取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人民币13,846元。曲某某已补缴全部过路费。

2020年12月11日,曲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红岗分局自首,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作案车辆照片;

2. 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抓获经过、车辆信息、收条、查验信息记录表、出口信息、快递信息、《高速公路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运输车辆预约通行业务规程》、《交通运输部路网监测与应急处置中心关于做好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及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车辆高速公路公路预约通行过渡期相关工作的函》《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运输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查验的通知》、关于跨区作业联合收割机车辆的查验标准、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说明、说明;

3. 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曲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曲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多次诈骗、全部退赃、退赔的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宣告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飞

检察官助理:刘涵兮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系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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