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杂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杂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曲某某,曾用名曲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21981********,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杂多县,住杂多县***镇**小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杂多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刑事拘留,经杂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9日被杂多县公安局逮捕。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杂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被告人曲某某以“办理免考驾照”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尕某某人民币共计246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曲某某以“出售房屋和获取建设用地”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西某某人民币共计40000元。
3.2019年8月,被告人曲某某以“出售房屋”为由骗取被害人曲某某人民币共计18000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曲某某以“招聘做饭人员(可挖虫草)”为由骗取被害人扎某某人民币共计32700元。
被告人曲某某以虚构事实,先后骗取多名被害人钱财115300元,于2020年4月28日到杂多县公安局投案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电子数据提取笔录、银行存款记录;2.证人闹某某、尕某某、杰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尕某某、西某某、曲某某、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电子数据: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杂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才多杰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杂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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