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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诈骗案)_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一部刑诉〔2020〕Z1068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04月至2019年05月期间,被告人曲某某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境内以办理城市低保、三无人员证明、乡镇医院工作、军人残疾证、残疾证件升级、死亡人员抚恤金、士官证等为由先后分别骗取被害人敖某某人民币5万元、王某某人民币2万元、艾某某人民币共1.3万元。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曲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报案材料、到案经过、聊天记录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作案三起,侵犯财产人民币83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齐晓龙

检察员:虬  龙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区公安分局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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