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曲某某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一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曲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0********,彝族,文盲,无业,四川越西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村**组**号,美姑县****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4年7月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曲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凤溪大道南段一餐馆门外,以人民币160元的价格,将1小包海洛因贩卖给赵某某。后二人均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民警从赵某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的白色块状固体1袋。经鉴定,查获的疑似毒品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曲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兴莉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20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材料4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在案的华为手机1部系作案工具,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人民币160元系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