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平度市**镇**村**号。2018年3月28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转取保候审。2019年5月5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吕某某与龚某某(以上二人均另案处理)从2016年开始在山东省济南市**村生产假冒的“**牌味达美味极鲜酱油”并对外销售牟利。自2016年4月份至2017年9月份,被告人曲某某通过网络途径联系上吕某某后,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先后49次从吕某某处购进假冒的1L装“**牌味达美味极鲜酱油”1788箱共计21456瓶用于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价值人民币257472元。经鉴定,该销售的“**牌味达美味极鲜酱油”是假冒烟台**企业食品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萍
2019年11月14日
附: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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