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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3714号 

被告人曲某某(自报),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6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为黑龙江省桦川县**乡**村**组。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曲某某醉酒(经鉴定,曲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4.64mg/100ml)后驾驶粤S9****号轻型厢式货车,途经东莞市寮步镇金富路路段时,与郭某某驾驶的粤SB****号重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曲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曲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不到案。2019年8月13日,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镇**村将曲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执法记录视频,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公共交通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曲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毅辉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被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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