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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某非法经营案)_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公诉刑诉〔2019〕6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9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捕前暂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2017年6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刑事拘留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同年7月3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7于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8年8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由于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9月22日、自2018年10月23日至2018年11月22日),由于案情疑难、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购买油罐车及加油机,并购进92#汽油于山海关区神龙疗养院内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343097.2元。

被告人曲某某于2017年6月22日被河北省秦皇岛市公安局山海关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蓝色油罐车一辆(实物未移送)、海康威视牌移动电源一部;2.书证:被告人曲某某的户籍证明信、现实表现证明、加油款收据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等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秦皇岛煤炭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报告;6.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曲某某涉案微信账号的财付通注册信息及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马运生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羁押于秦皇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及补充材料叁页。

3.随案移送《证人名单》。

4.有关涉案款物详见《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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