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331970********,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现住马边彝族自治县**乡**村**组**号,任**乡**村村主任。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马边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马边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3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同年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时间2019年12月9日、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时间2020年2月9日、2020年4月20日)。承办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曲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曲某某系本县**乡**村村主任,其在**乡**村(小地名大撮彝铁)的河道旁边经营一家砂石厂,采砂手续于2015年5月30日到期后依旧在该河道上非法采砂。
2017年5月至6月被告人曲某某在大撮彝铁的河道非法采砂卖给沙腔乡核桃坪村中子坪通组公路工程项目部砂夹石1100方,销赃获款83000元。经马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矿厂品价值为51887元,其中在禁采期2017年6月2日—2017年6月17日,采伐砂夹石810方,总价值为38207元。
2018年4月至10月被告人曲某某在大撮彝铁的河道非法采砂卖给沙腔中心校项目部、沙腔乡核桃坪村小项目部砂夹石1540方、人头石184方,粗砂20方,销赃获款92850元。经马边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以上矿厂品总价值为85942元,其中禁采期采伐砂夹石1035方,人头石72方,粗沙20方,总价值为55707元。
此外2017年期间,被告人曲某某还非法采伐砂夹石80方(经鉴定价值3773元)卖给波三路项目改建工程。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曲某某帮助沙腔鄢家碉村村民吉那曲布在大撮彝铁的河道内非法采砂时,被马边彝族自治县水务局当场挡获,并拒绝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上签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曲某某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矿产资源鉴定报告、物价认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与照片,指认笔录与照片、辨认笔录与辨认照片、启天建筑公司砂石收方单、银行流水业务凭证、进账单、领条、《河道采砂场验收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长达三年的时间内,多次非法采伐砂石,共销赃获款175850元。在禁采期采伐矿产品价值达93914元,且对抗行政处置,社会影响恶劣,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附:
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4卷,光盘2张。
检察员:邹红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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