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二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西县人,农民,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2020年4月2日因涉嫌骗取贷款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被告人曲某某以伪造担保人的身份、工资证明,并让他人冒充担保人在贷款资料上签字的方式,在中国**银行陇西县支行骗取贷款30万元。2020年4月1日,被告人曲某某向中国**银行陇西县支行还款6万元,6月22日还款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借款凭证、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吉某某、刘某某、曲某甲等人证言;
3被告人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曲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伟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66932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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