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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失火案)_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金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01998********,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金阳县,住金阳********号,因犯有失火罪,经金阳县森林公安决定,于2020年2月27日被金阳县森林公安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犯失火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早上,曲某甲与曲某乙去帮同村村民阿某甲家修房打板,上午12点打完板后回家换了衣服,到同村村民阿某乙家要了一斤包谷酒,来到基觉乡堵合村一个叫的池啊拉打(小地名)的河边洗澡、洗衣服。洗完衣服,二人把衣服晾在石头上,坐在河边休息喝酒。喝完酒二人把衣服收进背篓回家。走到一个叫苏木特尔(小地名)的地方后,二人便躺在那里休息。曲某甲发了一支娇子牌香烟给曲某乙抽,自己也抽了一支。曲某甲抽完一支烟后随手把烟头在地上摁了一下,便把烟头丢在那里起身离开,曲某乙因为喝多酒了还躺在原地。曲某甲走了一会儿回头看曲某乙起来没有,看见他丢烟头的地方起火了。曲某甲跑回去叫醒曲某乙一起打火,二人便用背篓里的湿衣服打火,又折了树枝打火,后村里的村民陆续赶到,由于当天的风比较大,火没有被扑灭下来。案发后,曲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金阳县林草局工程师鉴定。林地过火面积为有林地(防护林)84亩(5.6公顷),林地权属为国有,林地类别为国家二级公益林,林种为防护林,主要树种为云南松、华山松、其他灌木林。直接经济损失为132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有点亮人生字样的绿色打火机一个;2.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指认照片、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乙、期某某、阿某甲、阿某乙、吉某某、曲某丙、纳某某、曲某丁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金林草技鉴[2020]01号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堪以及被告人指认起火点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在山上抽烟未熄灭烟头引发火灾,并烧毁国有林地(防护林)84亩(5.6公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甲主动投案自首,愿意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白 史 则

检察官助理:赤木子洗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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