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19〕353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住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9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1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普兰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甲与被害人曲某乙均系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村村民,又系邻居,二人因曲某甲盖厢房一事存在纠纷。2019年8月29日9时许,大连市普兰店区**街道工作人员来到曲桂昌家院内告知曲某甲,因其盖厢房一事存在纠纷需要暂停,曲某甲就怀疑系曲某乙找的政府工作人员阻拦自己盖厢房,遂对曲某乙怀恨在心。曲某甲从自家院内拿起一把砍鸡架的刀,来到房后,见到曲某乙,遂持刀将曲某乙左胳膊砍伤。后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曲某乙本次左上臂外伤符合锐器切砍形成。伤后严重失血性休克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左上肢遗有瘢痕累计长51.0cm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致尺神经断裂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致尺动脉断裂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当日,被告人曲某甲被公安机关现场传唤到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证明、调取证据清单、住院病案、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辽宁省公安机关接处警登记表、看守所健康检查笔录、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曲某丙、邱某某、增某某、曲某丁、于某某、崔某某、孙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乙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某甲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平波
代理检察员: 安璐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羁押于大连市普兰店区看守所。曲某甲联系方式:15142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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