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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盗窃案)(公开版)_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瓦检公诉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曲某甲(曾用名曲某乙),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19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瓦房店市**街**园**号,现住瓦房店市**街**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0年12月25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因实施盗窃行为于2011年1月23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瓦房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8时许,在瓦房店市**路公交车上,被告人曲某甲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将其放在背包内的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返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 瓦房店市价格中心价格认定书;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凤舞
代理检察员:  宁  婧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甲现于居住地被取保候审。电话18041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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