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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案)_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Z29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200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84200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河间市******。于2020年5月18日因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河间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曲某甲驾驶挖掘机在河间市**镇**村**施工,在没有确认作业现场安全的情况下,将埋在地下的**至**干线光缆挖断,阻断时长180分钟,修复费用5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曲某甲的户籍证明、损失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乙、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曲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在操作挖掘机作业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将中国电信省级干线光缆挖断,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损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1年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曲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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