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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甲非法收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_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东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82********,汉族,硕士研究生,个体,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住通化市东昌区**镇**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3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甲于2017年在广东省广州市从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玳瑁”标本、“虎须”、“虎骨”、“熊胆”等疑似野生动物制品60余件;同年通过网络从微信名为“*****”的人手中购买疑似野生动物制品“象牙手镯”1件,后将上述制品在其经营的位于通化市东昌区中东城市广场负一层的**店内进行出售。2020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对上述60余件疑似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进行扣押,经吉林森证司法鉴定所鉴定,曲某甲购买的60余件野生动物制品中,疑似玳瑁标本2个为玳瑁组织,疑似玳瑁(指环)制品为玳瑁组织,疑似象牙制品为非洲象组织,疑似动物爪制品为雕鸮组织(玳瑁、非洲象、雕鸮均已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经通化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曲某甲购买的玳瑁标本、象牙手镯价值共计人民币38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曲某乙证言;

3.被告人曲某甲供述;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其系坦白,对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韩祥瑞

检察官助理:常  宇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甲现被羁押于柳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壹佰零玖页,光盘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换押证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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