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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起诉书公开版)_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昌图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铁昌检公诉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曲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区,住四平市********。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12日被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昌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526日被昌图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昌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曲某在租住位于昌图县*********号楼西数*单元*楼东的日租房期间,冒充房屋主人,在58同城发布出租房屋的虚假信息。当日,被害人张某、杨某在看到信息后相继与被告人曲某取得联系,看房后,被告人曲某分别与张某、杨某达成口头租房协议,约定租期一年,租金人民币6000元,租房押金1000元。并且收取张某定金人民币500元。次日,被告人曲某分别与张某、杨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张某房租尾款6500元;收取杨某房租7000元。并承诺次日交房。得款后,被告人曲某与日租房实际房主终止合同,将被害人微信拉黑,关闭手机离开昌图县。综上,被告人曲某诈骗二起,得款共计人民币14000元。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曲某在抚顺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卡信息、刑事判决书、房屋租赁协议、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张某、杨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李某的证言;涉案房屋的室内录像;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曲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曲某曾经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昌图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曲某现羁押于昌图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张某、杨某要求返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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