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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某非法持有毒品案)(公开版)_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浑检一部刑诉〔2019〕220号

被告人曲某,男,汉族,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5021967*******,小学文化,现住在吉林省通化市**楼,户籍地:吉林省通化市。曾因盗窃罪,于1993年11月15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罪,于2002年10月2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盗窃罪、诈骗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12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2月16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2月9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盗窃罪,于2016年4月21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30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曾因盗窃罪、容留吸毒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柳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现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因病于2019年4月2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公安局红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间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所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于2019年4月18日,乘坐车牌号为吉ET****出租车在从白山市返回通化市的途中,在浑江区道江收费站被公安人员依法拦截,在被告人曲某指认下,在其乘坐的出租车副驾驶座垫下方,搜出三包疑似冰毒的白色晶体物质,经现场称重为29.7克。经白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该白色晶体中检出病毒(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曲某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刘某某证人证言; 

三、鉴定意见:白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白山公鉴(理化)字20190329号鉴定书;

四、书证:案件来源、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立案决定书、现场照片、前科抄件、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等。

五、视听资料:指认现场及搜查现场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曲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无视国法,非法持有冰毒(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曲某系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岳军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曲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本案卷宗二册,共计八十 一页;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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