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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检刑刑诉〔2020〕45号牛某某诈骗案)_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刑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4351993********,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曲周县****村,本村。因涉嫌诈骗罪,曲周县公安局于2020年4月25日对其监视居住,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5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曲周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本案由曲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牛某某化名“孙涵”,申请注册了昵称“涵涵”的微信号,后以给张某某介绍对象为由,虚构“孙涵”钱包丢失、买衣服、看病、家中用钱等事由,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网店等支付方式,以“孙涵”名义从张某某手中骗取钱款。自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牛某某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204477元,用于个人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网店账单详情截图、微信聊天截图、扣押清单等;2.证人张某甲、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搜查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燕

2020年8月14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曲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起诉书八份。

  3.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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