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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曲比以堵盗窃案)(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5]45号

被告人曲比以堵,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11990********,彝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四川省昭觉县**乡**村**社**号。2011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2014年10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比以堵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4年2月起,被告人曲比以堵为筹集毒资,多次在本市未央区通过破坏防盗网翻窗入室的方式进行盗窃犯罪活动。

1、2014年2月25日凌晨,被告人曲比以堵伙同马某某(身份不详)窜至本市未央区北辰社区伺机盗窃,后窜入29号楼3单元101室,盗走现金10000余元、索尼牌笔记本电脑一台、手机四部。经鉴定,部分被盗物品价值4100元。

2、2014年5月12日凌晨,被告人曲比以堵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兴盛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室,盗走现金4000余元。

3、2014年7月16日凌晨,被告人曲比以堵窜至本市未央区凤城五路兴盛园小区3号楼3单元301室,盗走铂金手镯一个、索尼牌照相机一部。

4、2014年9月28日凌晨,被告人曲比以堵窜至本市未央区太华北路天和新府小区,窜入4号楼1单元404室,盗走现金8900余元、平板电脑一台、黄金项链两条,后又窜入该楼401室,盗走现金500元、平板电脑一台、天梭牌手表一块、欧普牌手机一部。2014年10月4日,被告人曲比以堵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记录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及前科证明;

3、现场勘查笔录及书证、物证;

4、指认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

6、被害人陈述;

7、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比以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比以堵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盗窃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量刑情节,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代检察员:续艳龙

2015年2月4日

附:1、案卷叁册。

2、被告人曲比以堵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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