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曲钻,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3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内蒙古**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捕前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街**号**排**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1年5月30日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当日被集宁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7月9日集宁区公安局对其解除取保候审并撤销案件。2016年12月8日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单位行贿罪被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99万元,曲钻被判处免于刑事处罚;2019年4月19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3日被凉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凉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9日被凉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乌兰察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19年9月10日至2019年10月9日;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2月9日。
本案由凉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钻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2020年5月1日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06年7月17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曲钻在集宁区**大院与正在测绘的乌兰察布市**局工作人员于某甲、于某乙(父子关系)发生争执互殴,曲钻电话叫来人(未找到)帮忙,于某甲、于某乙向不同的方向逃离,于某甲在逃离过程中摔倒,被曲钻等人追上殴打,致于某甲受伤。2011年6月8日经鉴定为轻伤。后曲钻赔偿了于某甲。
2、2011年1月24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曲钻让薛某某为其去集宁区**汽车客运站取货,薛某某叫李某甲等人(其他人员未找到)一起去。在集宁区**客运站客运车司机尹某某和薛某某因运费发生争执,后两人相互揪扯,另一辆客运车司机杨某某上前拉架时被李某甲捅伤左前臂,经鉴定为轻伤二级。后曲钻通过李某乙赔偿了杨某某。
3、2007年乌兰察布市**学校(现乌兰察布市**高等专科学校)以旧**校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为3150万元)置换新**校工程建设(造价为3150万元),通过招标方式与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协议。后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万全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乌兰察布市**高等专科学校校区教学楼、实验楼、架空走廊工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曲钻多次找到河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万全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负责人郝某甲要求其退出工程项目,并使用语言威胁、破坏办公用品的方式致使河北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只完成工程基础部分时退出工程项目,并与乌兰察布市**校解除签订的置换协议。曲钻以内蒙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参与先前招投标)与乌兰察布市**校签订置换协议,并让内蒙古**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工程建设。经评估万全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的基础部分工程造价为220万元,万全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集宁区法院民事裁定从乌兰察布市**学校执行了220万元的工程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病历、户籍信息、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协议书、关于委托乌兰察布市**校代付工程款的函、还款协议书、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郝某乙、李某丙、郑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于某甲、杨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曲钻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钻滋事殴打他人,造成一被害人轻伤,一被害人轻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曲钻赔偿了二被害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曲钻以威胁手段迫使他人退出建设施工工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凉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忠秀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内蒙古自治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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