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曲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6197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住四川省美姑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经美姑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美姑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曲某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曲某甲的父亲曲某乙(已去世)后遗留了一把火药枪一直存放在其家中。2020年3月14日,美姑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在**乡**村**组曲某甲家中客厅内锅庄旁柜子底部的地上搜出火药枪一把。经凉山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凉山物鉴(痕迹)【2020】37号鉴定书,送检疑似枪支2020400037-01以火药为动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曲某甲明知不能持有枪支仍旧将其放于家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美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春琳
2020年9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美姑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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