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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更某某、兰某某盗窃案)_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更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2********,藏族,文盲,农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安羌派出所逮捕。

兰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84********,藏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阿坝县,住四川省阿坝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四川省阿坝州阿坝县公安局安羌派出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更某某、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5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凌晨,被告人更某某、兰某某驾驶更某某借来的白色五菱面包车在阿坝县安羌乡中安村河边盗走被害人俄某某家的两头牦牛,随即将两头牦牛勒死并于当日凌晨4时许销赃给更某某。经鉴定,两头被盗牦牛价值为人民币14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1只牛腿、5袋牛内脏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证人更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俄某某陈述;5.被告人更某某、兰某某的供述和辩;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人民币14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更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德金卓玛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涉案作案工具白色面包车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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