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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更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治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治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某某,曾用名伊某某,男性,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7242001********,藏族,高中,户籍所在地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治多县,住*******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3日被治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治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治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更某某从微信、快手平台中以销售抵押车为由,发出各种抵押车照片,被害人桑某某看到此信息后,从被告人更某某处订购一辆2018年君马S7,先后以微信支付方式转了叁万伍仟元整(35000元)后被告人更某某失去联系。同年8月29日被告人更某某以同样方式骗取被害人尕某某购车款壹万陆仟元整(16000元)。后被告人更某某又以同样的手段(方式)从被害人江某某手中骗取玖仟玖佰伍拾元整(9950元),从被害人仁某某手中骗取壹万伍仟元整(15000元)。被告人更某某共骗取人民币柒万伍仟玖佰伍拾元整(759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4份;受案登记表4份;立案决定书4份;移送案件通知书2份;到案经过1份;破案告知书4份;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1份;办案说明1份;被告人更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1份;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1份;入所健康检查表1份;被害人尕某某、江某某、达某某、仁某某、桑某某人员基本信息表1份;被告人更某某三面照1份;接受证据清单4份(被告人更某某分别与被害人尕某某、江某某、仁某某、桑某某微信转账记录截屏图,共62页)。

2证人证言:证人达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尕某某、江某某、达某某、仁某某、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3张、被辨认人照片列表6份、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6份、辨认照片7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更某某诈骗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治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梅航秀

                  书记员:伊西卓玛

                (院印)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更某某现羁押于治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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