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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更灯足强奸案)_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若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更灯足,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21998********,藏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若尔盖县,住若尔盖县**镇**村,2020年6月22日因涉嫌强奸罪,被若尔盖县公安局采取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若尔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若尔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更灯足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更灯足与其朋友德某某(尼某某)和被害人阿某某在夜宴KTV喝酒后,被告人更灯足陪同受害人阿某某回到若尔盖县达扎寺镇建设南街“梨都”宾馆门口,被害人要求被告人更灯足回去,但被告人更灯足仍然跟随被害人阿某某至宾馆209号房间内,二人又饮酒后,被告人意图与在床上坐着的阿某某发生性关系,在阿某某明确拒绝后,被告人更灯足仍然使用按手、压身体等手段,抠摸其乳房。被害人阿某某被脱衣裤过程中积极反抗,用手将被告人更灯足颈部、面部抓伤,还用嘴咬伤更灯足的胸部。但更灯足强行脱光其衣裤,并将其阴茎插入被害人阿某某的阴道内,这时阿某某的姐姐仁某某敲门进入发现,向公安机关报案,更灯足逃离现场。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更灯足得知警察在案发宾馆寻找他的消息后,返回案发宾馆,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内裤;

2.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身检查笔录及结果照片、制作视听资料笔录、监控视频查阅情况及照片、委托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仁某某、德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阿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更灯足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法医物证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更灯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更灯足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更灯足得知警察寻找他,返回案发宾馆被警察当场挡获,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更灯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若尔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敏

检察官助理:扎西卓玛

(院印)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更灯足现羁押于若尔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光碟九张、内裤一条

7.随案物品清单一份

8.换押证一套

9.法律法规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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