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万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曹万伦到东兴区新观街“国庆牛肉面馆”盗窃被害人谢某甲一部VIVO X9PLUS手机、一部VIVO Y37手机和现金两千余元。
2、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曹万伦到东兴区郭北镇交通路江龙兽药店门外公路边盗窃被害人谢某乙放在皮卡车副驾驶座位上的一挎包,包内有现金一千多元。
3、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曹万伦到东兴区椑木镇椑中路36号“天猫优品”店内盗窃一部金立S10手机和一部OPPO R9S手机。
4、2019年10月20日,被告人曹万伦到东兴区椑木镇星辰农贸市场扒窃被害人刘某某华为AUM AL00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谢某甲等的陈述;
3.被告人曹万伦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万伦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金额共计5252余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万伦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会德
附:
1.被告人曹万伦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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