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曹万勇,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巷**号。2008年5月1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7年10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19年6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宝亮,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州市**镇**村**号,现住青州市**宿舍。2010年5月10日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于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02198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潍坊市潍城区**街**号**号楼**单元**号,现住青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5月2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青州市**花园东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2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于某某、闫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分别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8日21时30分左右,在青州市咏乐迪KTV大厅内,被告人曹万勇因口角与被害人刘某甲发生矛盾,后被告人曹万勇伙同李宝亮、于某某、闫某某借故对刘某乙、刘某甲进行殴打,致二人受伤。
2019年4月9日,经法医鉴定,刘某乙双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刘某甲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5000元,被告人闫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30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康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等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于某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于某某、闫某某因偶发矛盾,借故生非,殴打他人,致两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系累犯,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曹万勇、李宝亮现羁押于青州市看守所;被告人于某某、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中。
2.侦查卷宗二册。
3.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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