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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上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盗窃案)_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二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曹上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邳州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曹上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上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20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上海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4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窜至邳州市**小区**号楼东侧盗窃张某甲的天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1143元。

2、2020年1月13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窜至邳州市**宿舍盗窃杨某某的久汇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139元。

3、2020年1月15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窜至邳州市**镇**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张某乙天能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139元。

4、2020年1月20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窜至**小区**号楼**单元南侧车库盗窃张某丙天能牌电动车电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214元;同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又窜至**小区**号楼**单元门口盗窃鲍某某久汇牌电动三轮车电瓶,经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瓶价格为317元。

5、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在邳州市**镇张某丁(另案处理)的家中将毒死的两条狗卖给张某丁,获利一百多余元。

2020年3月23日凌晨,被告人曹上海将毒死的四条狗带到张某丁(另案处理)家中时被邳州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经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所送检材中均检出CN~。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邳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年龄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被害人张某甲、杨某甲、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 证人张某丁的证言;

4.​ 被告人曹上海的供述和辩解;

5.​ 邳州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结论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上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曹上海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上海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上海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军舰

2020年7月6日

                                      

附件:1.被告人曹上海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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