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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上海盗窃案)_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735号 

被告人曹上海,男,1980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邳州市*********号。被告人曹上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8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1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9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邳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曹上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5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再次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上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曹上海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上海,听取了被告人曹上海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上海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7日至3月间,被告人曹上海驾车至新沂市瓦窑镇、合沟镇、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等地,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作案6起,窃得电动三轮车电瓶20块、脚手架扣件230个,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宿迁市价格认定局认定,被盗电瓶、扣件共计价值人民币4116元。分述如下:

1.2020年2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曹上海驾驶踏板摩托车至新沂市**镇**路**号,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黄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960元。

2.2020年2月27日凌晨,被告人曹上海驾驶踏板摩托车至新沂市瓦窑镇交通执法局对面满意汽修门市西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将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780元。

3.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驾驶踏板摩托车至新沂市瓦窑镇双庙村贺庄路口西侧,将苗某某停放在家门口的白色海宝牌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天能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10元。

4.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驾驶踏板摩托车至新沂市合沟镇龙凤家园小区,将赵某某停放在小区2号楼前的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70元。

5.2020年3月2日晚上,被告人曹上海驾驶踏板摩托车至新沂市合沟镇华邦家园小区,将窦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电动三轮车内的四块超威牌电瓶盗走。经认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300元。

6.2020年3月的一天凌晨,被告人曹上海驾驶三轮摩托车至宿迁市湖滨新区黄墩镇柳湖花园建筑工地,将工地内230个脚手架扣件盗走。经认定,被盗扣件价值人民币1196元。

被告人曹上海于2020年3月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瓦窑派出所民警拘传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何某某、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曹上海的供述与辩解;

5.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宿迁市价格认定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6.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宿迁市公安局湖滨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上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上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上海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曹上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上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玮

2020年12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曹上海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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