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湖检二部刑诉〔2020〕30541号
被告人曹丽伟,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南昌县**镇**村**自然村**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庄**园**栋**室。2020年7月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4日经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丽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在南昌市青山湖大道江坊附近,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4瓶以人民币1120元销售给刘某甲。
2.2020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在南昌县豫章大桥附近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瓶以人民币330元销售给刘某乙。
3.2020年5月22日15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在南昌县豫章大桥附近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1瓶以人民币330元销售给刘某乙。
4.2020年5月31日11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刘某甲。
5.2020年6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在南昌县豫章大桥附近将“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2瓶以人民币660元销售给刘某乙。
6.2020年6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曹丽伟在南昌市青山湖区青山湖大道和富大有路交界处,将“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1瓶以人民币300元销售给刘某甲。
2020年7月2日,被告人曹丽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丽伟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丽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丽伟六次贩卖共计人民币3040元的含可待因成份的液体10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珺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曹丽伟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及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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