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三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曹义,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31957********,汉族,河南扶沟人,硕士研究生,中铁八局原董事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犯有受贿罪,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南充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南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义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依法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义利用担任中铁八局党委副书记、党委常委、总经理、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接、空调供销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者伙同他人收受人民币共计2965万元,其中个人实际所得271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成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所送1650万元。
(一)2007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金泉与四川**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合伙以**公司承建中铁八局哈尔滨至大连客运专线TJ-1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07年10月与2008年2月先后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各100万元,两次共计200万。
(二)2008年10月,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金泉与魏某某合伙以**公司承建中铁八局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SWZQ-8标工程项目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00万元。
(三)2009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借用**公司资质承建改建铁路遂宁至重庆线增减二线站前施工1标工程提供帮助,分别于2009年3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50万元和2010年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00万元,两次共计250万元。
(四)2009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李某某与魏某某合伙以**公司承建中铁八局新建兰渝铁路引入重庆枢纽工程站前施工总承包代建站前施工2标段工程提供帮助,于2009年12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00万元和2010年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50万元,两次共计150万元
(五)2010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借用**公司资质承建新建长沙至昆明铁路客运专线引入贵阳枢纽工程DK714+733~DK720+413段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于2010年1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200万元,2011年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00万元。2012年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00万元。2013年1月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150万元,四次共计550万元。
(六)2014年5月,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承建中铁八局昆明绕城高速东南段九村隧道及附属工程提供帮助,收受李某某所送感谢费400万元。
以上受贿款均是李某某告诉被告人曹义每个项目所送款额,曹义以李某某做工程需要资金为由又借给了李某某,两人不定期的进行了结算。
二、收受**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某所送30万元。
2010年春节前,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申请拨付中铁八局石家庄至武汉客运专线SWZQ-8标工程项目部分工程款提供帮助,2010年春节后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收受魏某某所送现金30万元。
三、、被告人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贵州**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实际控制人肖某某所送550万元。
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曹义接受时任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成铁分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陈某甲(已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物流公司中标中铁八局贵阳改貌货运中心站后工程房建项目物资采购以及肖某某借用四川**建设有限公司资质中标该项目劳务工程提供帮助,于2010年12月与陈某甲通过其胞兄陈某乙银行账户共同收受肖某某所送感谢费550万元。其中,曹义个人分得300万元。
四、收受成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甲所送505万元。
(一)2005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新都**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公司)承建中铁八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达成线扩能改造ZQSG-1标路基、隧道工程提供帮助,于2006年初至2008年上半年,曹义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每年各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三次共计50万元。
(二)2008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承建中铁八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青白江区集装箱中心站路局货运及牵出线路基、桥涵工程项目提供帮助,于2009年初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三)2010年,被告人曹义接受马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甲朋友陈某某借用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中铁八局建筑有限公司奥维尔项目B区土建工程提供帮助,于2011年初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50万元和2012年初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共计80万元。
(四)2013年,被告人曹义接受马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甲朋友杜某某借用四川**劳务有限公司资质承建中铁八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瑞锦汇项目土建劳务分包工程提供帮助,于2015年初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40万元。
(五)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曹义接受马某甲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马某甲朋友刘某某担任副总经理的四川**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中铁·西子香荷、中铁·瑞景茗城一期及二期、中铁·瑞景澜庭、中铁·塔米亚、中铁·骑士公馆、中铁·奥维尔一期及二期、中铁·瑞景颐城项目消防工程提供帮助,先后十次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18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曹义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每年的春节各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10万元、10万元、10万元,三次共计30万元。
2.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曹义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每年的春节各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15万元、15万元、25万元、40万元、20万元、20万元、20万元,七次共计155万元。
(六)2010年至2018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公司承建中铁八局昆明铁路枢纽站前一标新碧鸡关隧道出口工程、扩能改造工程碧鸡关隧道工程提供帮助,先后五次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13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0年下半年,被告人曹义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附近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20万元。
2.2011年底、2013年下半年、2015年底、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曹义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每年各收受马某甲所送现金3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四次共计110万元。
五、收受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某某所送200万元。
(一)2010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中铁八局新建成都至重庆铁路客运专线工程CYSG-1标DK52+320-DK55+578段路基、桥涵隧道工程提供帮助,于2012年春节前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
(二)2012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天府大道南延线市政道路工程土建工程第一标段提供帮助,于2013年春节前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万科金域西岭小区附近收受唐某某所送现金100万元。
六、收受四川**工程集团公司**分公司负责人王某某所送20万元。
2007年,被告人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工程集团公司**分公司承建中铁八局熊岳河大桥(下部建筑工程)提供帮助以及承诺为工程调价,于2010年左右在其居住的金牛区丽景湾小区门口收受王某某所送现金20万元。
七、收受四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马某乙所送10万元。
2007年,曹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四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承建中铁八局办公楼及餐厅供销空调设备提供帮助,于2008年初在成都一饭店附近收受马某乙所送现金10万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曹义主动到四川省监委投案,同日南充市监委调查组工作人员将曹义从省监委带至南充市监委留置中心执行留置调查措施。曹义到案后,除如实供诉了组织已掌握的与陈坚共同收受肖某某所送550万元的受贿犯罪问题外,还主动交代了组织尚未掌握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某、马某甲等6人所送共计2415万元的问题。在南充市监委调查期间,被告人曹义已退缴受贿款2715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曹义的供述和自书材料,证人李某某、马某甲、唐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案涉相关工程资料、账目台账、银行交易明细等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2965万元,其中个人实际所得2715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多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处罚;被告人曹义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从宽处理;其主动全部退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第三款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敏
检察官:张义
2020年7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曹义现在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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