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285号
被告人曹义红,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2196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湖北省黄冈市**镇(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2014年7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义红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2日l时许,被告人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大街**号盗得蔡某甲的电动车1台。
2.2019年9月15日1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号**栋盗得汤某某的电动车1台。
3.2019年9月21日零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盗得林某某的电动车1台。
4.2019年10月17日3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号盗得台某某的三轮电动车1台。
5.2019年12月24日l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盗得黄某某的电动车1台。
6.2020年5月13日0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巷**号盗得蔡某乙的电动三轮车1台。
7.2020年5月13日l时许,曹义红在本市白云区**村**街**号一楼盗得吴某某的电动车一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46元。
上述7个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人像经比对均系曹义红的人像。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蔡某甲、汤某某、林某某、台某某、蔡某乙、黄某某、吴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曹义红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勘验、搜查等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义红多次盗窃,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曹义红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曹义红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黛华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曹义红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及光盘资料4张
3.缴获的六角头型一字批等物一批,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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