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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云、李进龙赌博案)_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银金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曹云,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银川市金凤区**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4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逮捕。

被告人李进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322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园**号。因涉嫌赌博罪,经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赌博罪,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6月27日被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公共交通治安分局调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云、李进龙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1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曹云通过“聚星”APP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了李进龙、樊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并多次组织其下线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曹云通过“聚星”赌博平台参与赌博、发展下线赢得赌资及返点提成非法获利3978872元。

2016年10月,被告人李进龙经曹云介绍接触“聚星”APP网络赌博平台,并注册账户成为曹云的下线,在“聚星”赌博平台中参与赌博。被告人李进龙在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期间通过“聚星”网络赌博平台发展了邵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等人为其下线,并组织其下线进行赌博犯罪活动。被告人李进龙通过“聚星”APP获得赌博平台赌博盈利及返利提成1742194.6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吕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曹云、李进龙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云、李进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云、李进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聚星”赌博平台在其账号下设置下级账号组织及发展下线并从中抽头渔利,获取平台返点及佣金。二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赌博网站的代理并接受投注,接受赌博平台返利提成,且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进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曹云、李进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云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李进龙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史文鹏

检察官助理:马俊杰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云、李进龙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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