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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任刚诈骗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二部刑诉〔2020〕1216号

被告人曹任刚,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87********,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上海**院员工,户籍地在**镇**路**弄**号公共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0月30日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任刚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月21日本案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2月18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曹任刚以换房缺资金周转等理由,向潘某某、程某某、丁某某、罗某某、郭某某等21人借款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4,169,050元,未如约清偿;其中,被告人曹任刚隐瞒自己赌球挥霍的经济状况及名下新旧房产的变动情况,以哥哥生意赔本、父亲住院需手术等虚假理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潘某某、杨某某、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董某某、张某丙、刘某甲、金某某、徐某某、崔某某、刘某乙、吴某某、游某某、王某某、冯某某、李某某处共计骗取约177万余元以上,实际用于赌球挥霍、归还个人债务、贷款等他处,至案发未归还。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曹任刚以换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的名义从被害人潘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19万元,用于他处,至案发分文未还。

2、2016年8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曹任刚以换房急需资金周转、父母生病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杨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38万元,将其中约10万元用于购买彩票挥霍,后共计还款约14.88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3、2016年10月,被告人曹任刚以换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张某甲处借款15万元,用于购房;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曹任刚以哥哥生意赔钱、父母生病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张某甲处获取钱款共计31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等他处,后共计还款约4万余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4、2016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曹任刚以购房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曹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40万元,将其中约20万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购买彩票挥霍,后其本人共计还款约5万余元,另通过从张某乙、刘某甲处借款共计归还10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5、2016年10月,被害人曹任刚隐瞒其赌球挥霍的实情,以购新房需还旧贷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张某乙处获取钱款共计30万元,于2016年底将其名下位于杨思路502弄4号601室的房产转让出售,但始终隐瞒该房产已转让回款的事实以逃避追偿,后共计还款约4.8万余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6、2017年2月,被告人曹任刚以哥哥生意赔本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董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约30.9万余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贷款及购买彩票挥霍,后共计归还约22.1万余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7、2017年2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曹任刚以家中急事需用钱、哥哥生意赔本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张某丙处获取钱款共计7.15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信用卡还款,后共计归还约4.05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8、2017年4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赌球挥霍及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支付房贷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刘某甲处获取钱款共计44.2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网贷、信用卡还款及个人债务,后于2019年5月归还1.5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9、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曹任刚以手头紧、哥哥家里出事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金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3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小额贷款,后于2018年7月归还0.5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10、2018年3至4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购房需用钱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徐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2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至案发分文未还。

11、2018年4月至8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旧房尚未出手缺资金周转、父母生病住院需手术费用等理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崔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16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还贷及购买彩票挥霍,至案发分文未还。

12、2018年4月,被告人曹任刚以购房欠债需资金周转为由从刘某乙处借款共计1.5万元;2018年8月,被告人曹任刚以其父母生病住院需手术费用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刘某乙处获取钱款共计6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后于2018年9月归还2.5万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13、2018年5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购房急需首付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吴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约29.8万余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信用卡还款,后共计归还约21.8万余元,余款至案发未归还。

14、2018年7月,被告人曹任刚以家里困难、父母生病、老家买公寓等理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游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2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后失联,至案发分文未还。

15、2019年1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购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王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2.3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后失联,至案发分文未还。

16、2019年2月,被告人曹任刚隐瞒其名下房产变动的实情,以购房急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名义从被害人冯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8万元,后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小额贷款,后失联,至案发分文未还。

17、2019年3月,被告人曹任刚在丧失清偿能力情况下,以家中有急事需资金周转为由,以借款名义从李某某处获取钱款共计3万元,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小额贷款,一再拖延还款后失联,至案发分文未还。

2019年7月至8月期间,上述多名被害人报案称被告人曹任刚欠款失联,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9年8月6日,被告人曹任刚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否认自己行为系诈骗犯罪。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学、同事的信任关系,以换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2、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相关银行对账单、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学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4、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以购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5、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音频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隐瞒其赌球、名下房产变动等实际情况,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拒不清偿的情况。

6、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7、被害人张某丙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8、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聊天记录、音频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隐瞒其赌球、名下房产变动等实际情况,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拒不清偿的情况。

9、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10、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以换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11、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12、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转账凭证等报案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1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相关银行账户明细、对账单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以购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14、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编造理由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1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凭证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以购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16、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相关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以购房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分文未还的情况。

1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相关转账及聊天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任刚利用其对同事的信任关系,隐瞒其丧失清偿能力的实情,以借款名义骗取其钱款的情况。

18、上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意见证实,被告人曹任刚与众多涉案人员之间的资金往来及致损情况。

19、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财产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2016年底被告人曹任刚名下房产的实际变动情况。

20、涉案音频材料证实,被告人曹任刚隐瞒自己赌球挥霍的经济状况及名下新旧房产的变动实情,频繁举债,失去偿付能力的情况。

21、公安机关出具的协查财产通知书、被告人曹任刚名下的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市不动产登记信息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曹任刚名下的实际资产情况。

22、相关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曹任刚的到案情况。

23、相关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曹任刚的身份情况。

24、被告人曹任刚的供述证实,其隐瞒实情及编造理由从涉案多名被害人处借款未还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曹任刚对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但否认其行为构成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任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任刚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勇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曹任刚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五册。

3.《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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