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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会超诈骗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三部刑诉〔2019〕796号

被告人曹会超,男,汉族,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西平县**乡**村**组。2018年3月因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会超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9年6月6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7月5日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会超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会超经与他人事先共谋,欲实施诈骗,2019年1月7日10时许,通过拨打电话及QQ聊天的方式,冒充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责人,骗取该公司出纳张某某的信任,后欺骗张某某将人民币467000元钱款转入曹会超农业银行账户内(账号为62284801286********)。曹会超将上述骗得的钱款用于转账、取现花用等。

被害人发现被骗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于同年1月26日将有重大作案嫌疑的被告人曹会超抓获归案。审查起诉阶段,曹会超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曹会超的身份情况及前科情况。

2. 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会超的到案经过。

3. 借记卡产品资料查询信息、个人客户关联合约信息、银行转账记录、银行转账凭证等,证实曹会超在中国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开户情况、被害人张某某向曹会超的农行卡内分三次汇款467000元及曹会超将农行卡内的钱款取现、转至工商银行卡的情况。

4. 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曹会超处扣押手机3部及银行卡2张;公安机关从银行调取刻有曹会超通过ATM取款机取款的视频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5.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月7日10时许,其在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办公时接到电话,对方要求其添加QQ号码,并发送付款截图一张,随后冒充其老板,要求将467000元的款项转入62284801286********的账户(户名:曹会超)内,其信以为真,将上述款项打入对方指定账户,后发现被骗报警。

6.被告人曹会超的供述,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会超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会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会超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会超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周文柱

2019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曹会超现羁押于嘉定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赃证物品移送清单1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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