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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伟东诈骗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16号

被告人曹伟东,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021993********,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屯溪**员工,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房**号。2017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2020年3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屯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伟东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曹伟东到黄山市屯溪区**镇**饭店内,向孙某某谎称借钱帮还信用卡后立马套现归还,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2500元,曹伟东收款后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2.2019年11月23日20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镇**餐馆内,以同样的理由取得陶某甲通过支付宝转入的5000元,曹伟东收款后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3.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路**号**理疗店,向何某某谎称借钱用于花呗套现后立即归还,何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6000元,曹伟东收款后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当日因何某某一直要求曹伟东还款并委托他人跟着曹伟东到其工作单位索要欠款,曹伟东迫于无奈还给何某某1000元,第二日其单位预支曹伟东2500元工资用于归还何某某。

4.2019年12月13日,曹伟东到屯溪区**镇**饭店,向程某甲谎称借钱还信用卡再立即套现归还,程某甲信以为真,通过微信分两次转给曹伟东共计6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5.2020年3月5日11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商贸店内,先是和孙某某寒暄获得孙某某的信任,再谎称借钱还信用卡后马上套现归还,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给曹伟东30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为了能从孙某某处借款,曹伟东在孙某某第一次转给其10000元后归还了3000元,第二日在孙某某催促下曹伟东又归还了4500元。

6.2020年3月6日14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镇**陶瓷,向余某某谎称借钱付木工工资再用花呗套现还款,余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10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大部分钱款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当日因余某某催促曹伟东还款,曹伟东还给余某某7000元。

7.2020年3月7日12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长干中路**号**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店里,和钟某某聊天拉关系获得钟某某的信任,后谎称借钱再用支付宝花呗套现还款,钟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转给曹伟东20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8.2020年3月15日10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路**号程某乙家中,谎称借钱还信用卡,程某乙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3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当日其还支付给程某乙150元用于购买程某乙销售的酱,但酱其并未拿走。3月17日曹伟东还给程某乙200元。

9.2020年3月15日15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店里,称要买建材,并出示了假的支付宝余额为14000元的截图获取程某丙的信任,再谎称支付宝限额、借款还信用卡后马上还款,程某丙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分两次转给曹伟东共计12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因程某丙一直催促曹伟东还款,曹伟东于3月27日还给程某丙2000元。

10.2020年3月15日傍晚,曹伟东又到屯溪区**大酒店附近的**烧烤店,向陶某乙谎称借钱还信用卡再立即套现还款,陶某乙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7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11.2020年3月18日17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酒店楼下的**店内,向曹某某谎称借钱还信用卡再立即套现归还,曹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2800元。曹伟东收款后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当日曹某某为索要钱款跟随曹伟东回家,曹伟东母亲代曹伟东还给曹某某500元。

12.2020年3月27日20时许,曹伟东到屯溪区**饭店,和方某某聊天获得其信任,再谎称支付宝借款周转微信还款,方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转给曹伟东15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13.2020年4月13日18时左右,曹伟东到屯溪区**饭店,向尹某某谎称借钱周转后等下就归还,尹某某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共计转给曹伟东17000元,曹伟东收款后立即将钱用于归还其他债务。

2019年11月25日,曹伟东接侦查人员电话后主动到屯光派出所接受调查,2020年3月27日、2020年4月13日曹伟东又因实施相同手段的诈骗行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曹伟东的手机一部;2.书证:转账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尹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曹伟东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尹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曹伟东的支付宝、微信的账户电子账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伟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借款周转的事由,谎称周转后立即套现归还,隐瞒了钱到账后不还款的事实真相,以此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大闰

检察官助理查思远

2020年8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曹伟东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随案移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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