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三部刑诉〔2020〕980号
被告人曹伟健,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0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镇**村**租**号。2019年11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伟健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曹伟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偿还债务,与被害人陈某某确立情侣关系,后以投资工程、公司员工受伤赔偿等为幌子,先后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等方式骗取陈某某共计人民币53万余元。
2019年11月27日被告人曹伟健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部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曹伟健以投资工程、公司员工受伤赔偿等为由骗取其人民币53万余元。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被害人陈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证实,被告人曹伟健骗取被害人陈某某钱款的经过。
3.滁州市公安局乌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曹伟健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曹伟健的供述及辩解证实,其供述了通过虚构借款事由等方式骗取陈某某人民币53万余元的事实,后否认了部分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伟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钱青峰
检察员:姜晓艳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曹伟健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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