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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兴国、唐孝斌盗窃案)_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北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曹兴国,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10031971********,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镇,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房。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9年1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被告人唐孝斌,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区,家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区**村。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1日被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3日凌晨一点,被告人唐孝斌与曹兴国窜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中路日新副食店,用钢筋钳将卷闸门锁撬开,将店内的多条香烟盗走。2020年2月4日被告人唐孝斌、曹兴国,再次窜到郴州市北湖区人民中路日新副食店,将店内的多条香烟盗走。两人将盗窃的香烟变卖,每人分得现金2700元。

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的供述与辩解;5.视频监控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具有累犯、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继春

检察官助理:黄腾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兴国、唐孝斌现被羁押于郴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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