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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凤彦贪污案)_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三部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曹凤彦,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1061956********,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天津**报社(天津**报业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编辑,天津**体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育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住天津市南开区**道**。2019年3月16日,因涉嫌职务犯罪被天津市监察委员会留置。2019年6月14日,因涉嫌贪污罪,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2019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凤彦涉嫌受贿罪、贪污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调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曹凤彦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68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伙同苑某某(原**体育公司总经理,另案处理)、陈某(原**体育公司副总经理,另案处理)贪污公款20万元

2015年底,经被告人曹凤彦同意,其分管的**体育公司与天津**足球俱乐部公司(以下简称**足球俱乐部)达成协议,**足球俱乐部每年支付给**体育公司宣传费用50万元,其中30万元以支票形式支付,交天津**报社财务部门入账,剩余20万元不在协议中体现,以现金形式支付,以便**体育公司使用。2016年初,经曹凤彦提议,曹凤彦、苑某某、陈某某三人将**足球俱乐部以现金形式支付的20万元宣传费私分。其中,曹凤彦分得7万元,苑某某、陈某某各分得6.5万元。

二、伙同陈某某贪污公款48万元

被告人曹凤彦任职期间,经其同意,由陈某某设立“小金库”,将**体育公司承办的体育赛事门票销售款、天津**电玩有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等私自截留使用。2013年1月,曹凤彦与陈某某私分4万元,每人分得2万元;2014年12月,曹凤彦与陈某某私分4万元,每人分得2万元;2016年5月,曹凤彦退休前与陈某某商议将“小金库”剩余钱款私分,陈某某谎称“小金库”剩余40万元,每人分得20万元。曹凤彦将上述所得24万元赃款用于家庭日常支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与**足球俱乐部签订的合作协议、票据、银行流水等书证;

2.苑某某、王某某、束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曹凤彦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曹凤彦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吞公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升洲

2019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曹凤彦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2.证据卷11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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