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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94号

被告人曹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1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口所在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幢**。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16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0年2月8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2012年11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3月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2019年7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重庆市沙坪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24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曹某在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幢**的家中被民警捉获,后民警当场在该处查获毒品冰毒17.96克。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从上述冰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曹某被捉获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曹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4.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7.96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毒品犯罪的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家欢

2020813

附:

    1.被告人曹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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