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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曹加安贩卖毒品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379号

被告人曹加安,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301995********,汉族,高中文化,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西区**商铺**号(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镇**村**号),无业。被告人曹加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2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曹加安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加安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加安,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退回宜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宜兴市公安局于同年10月2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曹加安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曹加安通过网络平台向刘某某贩卖毒品大麻50克。

归案后,被告人曹加安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曹加安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加安明知是毒品大麻仍予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加安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毒品犯罪,是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加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加安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检察官许小刚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曹加安现取保候审在家中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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