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404号
被告人曹勇,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17日被四川省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15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曹勇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趁无人之机,推门破锁进入徐某甲家中,盗走人民币30余元。随后,曹勇等人又去至该村**组**号,趁无人之机,破坏门锁进入彭某某家中,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离开;去至该村**组**号,趁无人之机,破坏门锁进入冯某某家中,盗走旧衣服一包;去至该村**组**号,趁无人之机,踢门进入谭某某家中,盗走毛毯一床、小角楼白酒一瓶、蜂蜜一罐。
2.2020年1月的一天,曹勇伙同李某某先后去至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趁无人之机,撬锁进入王某某家中,盗走人民币500元。随后,曹勇等人又去至该村**组**号,趁无人之机,踢门进入徐某乙家中,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离开。
被告人曹勇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徐某甲、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曹勇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
6. 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曹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故意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曹勇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强
检察官助理:曹入文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 被告人曹勇现监视居住在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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